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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章小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宏玉。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鄂宜仲调字第157号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爱家豪庭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朱宏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鄂宜仲调字第15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郑学明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