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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王成、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王成,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初25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安定中路156号。负责人沈旭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娴婷,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仲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员工。被告王成。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潞城街道东方小区东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殷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旻,该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进支行)诉被告王成、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担保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武进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蒋娴婷、朱仲瑜、被告王成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华融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武进支行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王成因购车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申请将原信用卡透支额度调整为45万元,并办理了分期业务,约定分36期还款。同时原告还与王成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所购车辆进行抵押,并于2014年4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华融担保公司愿意为该笔信用卡透支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王成所欠透支款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特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王成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55539.90元,利息1533.73元向原告申请230000元借款(至2016年4月27日)以及至2016年4月28日起至所有借款还清之日止所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2、被告王成承担律师费15000元;3、请求拍卖、变卖被告王成已设定抵押的汽车,原告并有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不足部分仍由王成清偿;4、被告华融担保公司对王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成答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原告能够减免一些费用。被告华融投资担保公司答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确实为王成提供了担保。希望原告按照诉讼后可以停息的相关规定,停息、停滞纳金。另外,要求明确在判决我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成曾向原告工行武进支行申领了牡丹信用卡卡。领用合约约定利息和收费方式: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滞纳金的收取方式: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2014年3月23日王成向原告提交信用卡业务申请,提出因购车需要,申请45万元的信用额度。当日原告与王成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1份,约定由王成向汽车销售商常州市美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丰田霸道2700汽车,总价65万元,王成首付20万元,剩余款项通过向原告申请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以透支的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45万元;共分36期,每期偿还12500元,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原告还与王成签订了《抵押合同》1份,约定由王成以所购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为王成办理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而形成的债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还与被告华融担保公司签订了《购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1份,约定由该公司为王成的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这次日起两年,原告依约要求购车人提前清偿主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之债务提前到期日至次日起两年。在原被告签订了上述协议后,原告按约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王成在透支后从2015年9月开始逾期还款,后又支付了一部分,至2016年2月开始一直未再按期还款,截至2016年4月27日已经积欠本金252187.88元,并产生利息1533.73元、滞纳金3352.02元。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工行武进支行提交的被告王成的身份信息、牡丹卡领用合约和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承诺函、抵押登记信息、信用卡透支明细、积欠本息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票据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武进支行与王成、华融投资公司分别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成在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有权要求其还本付息并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用。被告王成以其所购车辆为透支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原告有权在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华融担保公司为被告王成的信用卡透支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其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有权向王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52187.88元及利息和滞纳金(其中截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的利息1533.73元、滞纳金3352.02元,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2187.88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二、王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5000元。三、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张军、杨威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了担保义务后,有权向王成追偿。四、若王成不能按期履行本案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有权以王成提供的抵押物苏D×××××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2元(原告已预交),由王成负担,常州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王成应负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申国胜代理审判员  陶 佳代理审判员  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夏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