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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公路管理局,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457号原告: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郎州北路兰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马麦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炎,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芷荷社区郎州路****号。投资人:蔡毅,该酒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华,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红,该酒店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与被告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以下简称黄金岛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公路管理局请求本院判令:1、黄金岛酒店向公路局支付所欠租金共1769568.6元及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延期支付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黄金岛酒店承担。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答辩称:1、公路局所诉基本案件事实属实;2、公路局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没有将楼房停车坪交付黄金岛酒店使用并造成黄金岛酒店损失,公路局依法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公路局至今未依约承担中央空调的管理人员费用以及各项维护费用,前述应由公路局承担的费用依法应从租金中予以扣除;4、出租的房屋所处路段因政府原因封闭施工两年零个月,该期间应依法减免黄金岛酒店应付租金的50%。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9月30日,公路局与黄金岛酒店的投资人蔡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路局将其坐落在常德市武陵区郎州北路与207国道交汇出的办公综合楼的9-12层包括楼顶,裙楼的1-3层和地下室的房屋以及楼房的停车坪、电梯、配电房等设施设备,以每年5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蔡毅从事餐饮、宾馆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经营,租赁期限自2009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共计12年;双方约定租赁期内前五年租金不变,自第六年开始租金按3%递增,每年的租金分二次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自蔡毅开始装修之日起,公路局免收蔡毅12个月的房租,并约定每四年免收蔡毅2个月的房租作为装修期。2011年开始,黄金岛酒店一直不能按时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公路局与黄金岛酒店进行结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截至2016年6月27日,黄金岛酒店尚欠公路局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1769568.6元。另查明,公路局院内仅有一个停车坪,该局办公车辆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后均停放在停车坪内,该停车坪对黄金岛酒店开放。2012年,黄金岛酒店在酒店门前另行修建专用停车场供酒店车辆停放。还查明,黄金岛酒店与公路局共用中央空调设施设备,中央空调一直由黄金岛酒店进行管理维护,租赁合同并未约定管理维护费用支出,空调电费一直由双方按比例分摊。2009年,市政府启动常德大道改扩建工程,该工程历时2年零2个月建成通车。修路期间,常德大道基本封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金岛酒店应付租金应否相应扣减(包括修建停车坪费用、空调管理维护费用、因修路减免租金部分)。本院认为,公路局与黄金岛酒店投资人蔡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1、关于修建停车坪的费用。现黄金岛酒店认为公路局车辆停放在出租的停车坪内,公路局未将停车坪完全交付使用,导致黄金岛酒店另行修建停车场,应由公路局赔偿损失;公路局认为停车坪已按约交付,其并未阻止黄金岛酒店的车辆进入该停车坪,黄金岛酒店另行修建停车坪系招徕生意需要,并非公路局的责任,且根据合同约定,酒店外部临公路的道路和绿化带的建设和维护应由黄金岛酒店负责。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包括停车坪,而公路局仅有一个停车坪,该局车辆一直停放在此,从公路局的出租意图以及使用习惯来看,出租停车坪应指公路局将停车坪提供给黄金岛酒店使用,且是与公路局共同使用,2009年租赁合同签订后,黄金岛酒店从未向公路局主张过权利,要求将停车坪完全交付给酒店使用,且2012年才修建新的停车场,由此可以看出公路局并未阻止黄金岛酒店的车辆出入该停车坪,故本院认为公路局已按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提供给黄金岛酒店使用,黄金岛酒店为顾客停车方便自行修建停车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2、关于中央空调的管理维护费用。因合同并未约定,且系另一法律关系,黄金岛酒店可以另行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3、关于修路期间租金应否减少以及减少数额的问题。黄金岛酒店认为因政府原因常德大道封闭施工对酒店经营造成影响属不可抗力,应对该期间的租金免除50%;公路局认为减免租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较长时间的修路导致承租门面交通不便,对酒店的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此种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如果仍要求黄金岛酒店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综合考虑道路建设的期限及对黄金岛酒店经营的影响程度,对黄金岛酒店在修路期间应付租金数额应予以适当调整,本院酌定减少10%租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常德大道扩建期间,黄金岛酒店租金为500000元/年,共修路26个月,即减少租金应为108333.33元(500000元/年×26月÷12月/年×10%)。综上,公路局将房屋租赁给黄金岛酒店使用,黄金岛酒店应按时交纳房租,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16年6月27日,黄金岛酒店欠公路局房屋租金人民币1769568.6元,扣减应予减免的租金108333.33元,黄金岛酒店应付租金为1661235.27元。另,公路局要求黄金岛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判决如下:一、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常德市公路管理局支付房屋租金1661235.27元;二、驳回常德市公路管理局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27元,由常德市公路管理局承担1269元,由常德市武陵区黄金岛酒店承担19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清清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