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吴春根,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黄新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吴氏花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兴,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朝阳车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春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春根。被执行人:安徽赛远薄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天民,该××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3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昌米审 判 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