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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汇信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汇信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39号原告: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马宝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林,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汇信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刘月萍,经理。原告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汇信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2286元,由原告天津博海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书记员 霍云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