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新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新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1,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魏书新,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新军,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临西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荣雪军、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军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占军、张杰分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魏书新,被告人赵新军及其辩护人荣雪军、祝小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军与受害人赵某1系同村村民。2016年1月9日晚11时许,饮酒后的赵新军持锐器来到后冯村委大队部,径直闯进赵某1睡觉的屋内,惊醒正在屋内睡觉的赵某1及其孙女。在屋内,赵新军对赵某1进行殴打,并用锐器划伤赵某1的颈部及手部,赵新军腿部、腹部及肋骨也受了伤。同时,赵新军毁坏了屋内的茶几、餐具等物品,并将放在桌子上的赵某1的手机、香烟等物品拿走。经鉴定,赵某1的手机价值1,450元。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DNA鉴定意见等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新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的意见是,被告人赵新军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赵新军的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财物损失等共计5,000元。委托代理人魏书新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赵新军手持菜刀强行闯入被害人居住的村委会南屋,威胁被害人,并且强行抢走手机及2,600元现金,随意持刀砍伤被害人,威胁被害人的孙女,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是入户抢劫,应依法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赵新军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判令赵新军赔偿赵某1医疗费245元、误工费5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财物损失1,677元、现金损失2,600元。被告人赵新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称自己没有拿刀对赵某1进行殴打,亦没有拿手机,毁坏物品,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辩护人荣雪军、祝小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也不能证明赵新军实施了任何犯罪行为,且现有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能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条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赵新军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新军与被害人赵某1系同村村民。2016年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赵新军饮酒后来到临西县东枣园乡后冯村委大队部,进入被害人赵某1和其孙女赵某2睡觉的南屋内,与被害人赵某1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赵新军持锐器将被害人赵某1致伤并将其手机拿走。后赵新军被其配偶王某带离大队部。经鉴定,被拿手机价值1,450元。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1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我和孙女赵某2正在村委部睡觉。我们村的赵新军将屋门踹开,我闻着他身上有酒味。赵新军从身后拿出一把菜刀,将我手砍破了.他把床头放着的手机和2,600多块钱拿起来装在了自己衣服口袋里。在争执过程中,我抓住了赵新军的胳膊,从床上跑下来,顺手把茶几上的钥匙拿了,打开大队部的大门,跑回家,用我家属刘某的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我跑回大队部后,看见屋里的大理石茶几、锅都给砸坏了。随后,我家属领着赵新军的家属过来了,赵新军家属把赵新军拽走了。证人赵某2证言,我叫梦瑶,4岁了,跟俺爷爷保生来的,跟着他睡觉,在后院里。人家拿刀切爷爷脖子、手,切破了。我哭,爷爷手机人家拿走了。手机在外边枕头放着。证人刘某证言,我和赵某1是夫妻关系。2016年1月10日凌晨,我正在睡觉,听到赵某1喊门,起床开门后,赵某1让我把孙女从大队部携来,说赵新军在那边闹事,随后拿着我的手机跑出去了。我跟着跑到大队部,看到赵新军在南屋拿刀乱比划,我孙女哭得厉害。赵某1让我喊赵新军家人。我喊了他家属,他家属把他从屋里拽出来。赵新军说,得把刀拿走,他家属把南屋茶几上的菜刀拿走了。他们走后,我看见屋里的茶几、锅和碗都给砸坏了,孙女哭着。一会儿,派出所去了。证人王某证言,2016年1月9日晚上8点多,赵新勇夫妇,我公公赵某3,他们在我家一起吃饭,赵新军喝了点儿酒。吃完饭大约是晚上11点多,赵新军把赵新勇他们送走,我让赵新勇收拾完餐具后封好炉子,就回屋睡觉去了。1月10日凌晨0时多,听见有人拍我家街门。我开门后看见赵某1家属在门外,她让我看赵新军去。我跟着她去了村委大队部,看见赵新军在大队部院内躺着,赵某1拿着铁锨放在赵新军脖子上。他家属把铁锨夺过去了,他让我赶紧把赵新军弄走。我把赵新军从大队部扶出来回家了。到家后,赵新军说疼的难受,我打临清的120急救电话,因为雾大不来。后来我们把赵新军送到聊城二院。证人赵某3证言,2016年1月9日晚上,赵新勇一家和我在我儿子赵新军家吃饭。我们三个喝了一斤三两左右的白酒,大约每人喝了四两酒,都没有喝醉。吃完饭大约11点多了。证人赵某4证言,2016年1月10日凌晨1点多,赵新军给我打电话说疼的受不了,让我过去。我到后,看见赵新军在床上躺着,他说赵某1打的他。我看了看他的病情,让他打120。那天雾很大,对脸看不清人,120不来我们村。我们把赵新军送到聊城二院。我去赵新军家后,赵某1也去了,但没说什么就走了。证人贺某证言,我是东枣园派出所的协警,2016年1月10日凌晨后冯村赵某1报警,我当时去了现场。那天雾特别大,我去了大队部,看到赵某1的手上、脖子上有伤,但不是很厉害。赵某1说是赵新军跳墙进去,拿菜刀砍他,还把他手机抢走了,把茶几和锅给砸了。证人孙某证言,我是后冯村委主任,2016年1月9日晚上已经一点多了,派出所的贺某打电话说赵某1报警了。赵某1在大队部住,我过去后看到赵某1手破了,屋里乱哄哄的,茶几面坏了,锅在地上,毛巾也破了。赵某1说我们村的赵新军喝了酒,跳墙进大队部,拿菜刀把他手砍破了,还拿了他的手机和2600元钱。公安民警马勇证言,案发那天晚上,派出所的电话在我手机上捆绑着。我接到赵某1的报警电话,说是后冯村的,在大队部睡觉,有人进大队部把他打了,还拿了手机和钱。我接电话后,给当天值班的所长打电话说明了情况。第二天上午,我们去了临清二院,见到赵新军,他不说话,闻着身上有很大的酒味。公安机关对村委大队部两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毛巾清单及照片、DNA鉴定意见,毛巾上残留血迹与赵新军血样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1.62×1019。临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1,450元。被害人赵某1诊断证明,面部、颈部及手部外伤。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赵某1手机卡补卡记录、通话详单,其手机号自2016年1月9日19时至2016年1月16日10时无通话情况,1月16日补卡。公安机关调取的刘某、王某通话详单,显示被害人赵某1拨打报警电话及王某拨打120电话情况。公安机关关于在询问赵某2时赵某1在场的情况说明,因赵某2系未成年人,故通知其爷爷赵某1到场,在对赵某2询问过程中,赵某1未实施阻碍、妨害或影响赵某2陈述的行为。2016年2月6日对现场进行补充勘查的情况说明。东枣元派出所关于保护犯罪现场的情况说明。赵某2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新军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军无事生非,酒后进入他人屋内,持锐器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2证言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证人赵某2跟随爷爷赵某1居住、生活,法定代理人父母不在家,可以通知其爷爷赵某1到场;在询问过程中,赵某1未实施阻碍、妨碍或影响陈述的行为;赵某2事发时3周岁以上不满4周岁,根据询问笔录记载内容,陈述是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的。故对其证言,本院予以认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赵某1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人赵新军拿走2,600元现金,故对其返还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医疗费,无相关正式票据,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无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新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新军就手机的评估价值1,450元对赵某1进行退赔;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书斌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石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