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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新疆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03民初1749号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23049387546-1法定代表人:茹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新疆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国澳公馆2幢10层1单元1001室,机构代码33309562-6。法定代表人:杨传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新疆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被告新疆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刘涛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