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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道纳酒业有限公司与林景捷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景捷,广州道纳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景捷,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道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望岗地铁东侧)一层11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刘珠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联国,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娟娟,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林景捷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10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林景捷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并不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上诉人为广东省雷州人,工作生活需要经常往返于广州与雷州两地,并不在广州长期居住。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设计服务合同》并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则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予货币,进入认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并作为合同履行地予以管辖是错误的。本案被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即为确认签署的《设计服务合同》无效是属于确认之诉,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给付之诉。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进行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退还合同首期款及赔偿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