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红梅申请执行王炳勇、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王炳勇,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被执行人王炳勇,男,1971年07月19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杨俊,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李红梅申请执行王炳勇、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克 俊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