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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磊申请执行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军,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提取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靖煤支行的住房公积金,该案已经全部履行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录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代理审判员  周莎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续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