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5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永丽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丽,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5425号原告杨永丽,女,1985年5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套江,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男,成年。原告杨永丽与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丽的委托代理人张套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陈华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杨永丽借款10000元,原告杨永丽于当天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至被告陈华提供的其农行帐号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陈华至今未支付原告杨永丽。被告陈华缺席无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华向原告杨永丽借款10000元,该笔款项由原告杨永丽于2016年9月1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转账至被告陈华提供的其农行帐户中。被告陈华应当偿还原告杨永丽借款10000元。被告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质证权利。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华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永丽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巧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逯瑞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