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磊与薛晓冀、胡元远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薛晓冀,胡元远,赤峰嘉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被执行人:薛晓冀,男。被执行人:胡元远,女。被执行人:赤峰嘉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冀,经理。本院在执行刘磊与薛晓冀、胡元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