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祥顺与王文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顺,王文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410号原告:郭祥顺,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文奇,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顺与被告王文奇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祥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郭祥顺负担。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