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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祥顺与王文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顺,王文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410号原告:郭祥顺,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文奇,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顺与被告王文奇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祥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郭祥顺负担。审 判 员 吴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