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格尔木执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玉阁申请执行青海格尔木大地石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阁,青海格尔木大地石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格尔木执字第016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阁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大地石材本院在执行刘玉阁申请执行青海格尔木大地石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格尔木大地石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1)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