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民初7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邱兰芬与曹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兰芬,曹尔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331号原告:邱兰芬,女,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林,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曹尔彬,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邱兰芬与被告曹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邱兰芬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兰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兰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邱兰芬负担。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芹娟(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