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9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福州台江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张晨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福州台江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张晨菲,林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924-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851号台江国税大楼一层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0-2。负责人:赖德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聪,系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福州台江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中亭街利安苑三层E-G、3-4号店,注册号:350103600082231。被执行人:张晨菲,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林加彬,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科技支行与福州台江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张晨菲、林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张晨菲、林加彬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x号一品新筑x楼x单元及被执行人林加彬所有的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x号一品新筑x楼连接体地下x层x车位、x车位的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查封物)外,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晨菲、林加彬名下虽有房产,但因需对该房产进行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