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武,文锋,周伟朋,周立,王汾,卿某,葛某某,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武,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文锋,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周伟朋,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周立,男,1992年3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汾,男,1993年9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卿某,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敲诈勒索于2011年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被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辩护人周述成,湖南新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武、文锋、周伟朋、王汾、卿某、周立、周某某、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文武、文锋、周伟朋、王汾、卿某、周立、周某某、葛某某、吴某某认罪,征得他们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武、文锋、周伟朋、王汾、卿某、周立、周某某、葛某某、吴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周述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聚众斗殴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文武及同案人王某某(在逃)、周某甲(另案处理)在位于洞口县石江镇老街菜市场旁村民卿某甲家合伙架设赌博台子,在赌博时李某某(在逃)与被告人文武发生争吵,双方约定纠集人员进行斗殴。李某某一方纠集了被告人周立、同案人林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员,被告人文武一方纠集了被告人王汾、周伟朋、葛某某、卿某、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员,双方均准备了刀具及车辆,赶赴约定地点洞口县石江镇桐木冲的“雄风网吧”前,因该地点过路人员太多,双方又约定到石江镇中学旁进行斗殴。当天15时许,李某某一方的人员率先来到斗殴现场,戴白色手套,手持管铩和钢管,等待与被告人文武一方的人斗殴。被告人文锋得知后步行至斗殴现场,帮助李某某一方人斗殴。随后被告人文武一方的人驾车来到现场,与李某某一方的人对峙,经中间人李某甲劝解无效后,被告人文武一方的同案人谭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率先向李某某一方的人冲去,同案人张某则驾驶一辆黑色丰田车向李某某一方的人冲撞,李某某一方的人见状四散逃跑,同案人王某甲持刀追砍,将李某某一方的周某丁砍伤,并将对方的蓝色别克车砍烂。然后被告人文武等人驾车返回洞口县城至洞口塘厦农家乐吃饭,当天下午,李某某一方将同案人王某某在石江镇老街菜市场开设的赌博游戏机砸烂,并在洞口县城商量如何与被告人文武一方搞架;同案人王某某在洞口塘农家乐吃饭时得知其赌博游戏机被砸后,便与被告人文武、周伟朋、周某某、同案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等人商量再次和李某某方斗殴,被告人卿某随后先了回家。被告人文武、周某某、周伟朋、同案人王某某等人则于当晚赶往石江镇将李某某一方的周某乙所开设的游戏厅内的赌博游戏机砸烂,然后双方又约定在石江车站斗殴。被告人文武、周伟朋、周某某、王汾、葛某某等人驾车来到石江车站,准备与李某某一方的人斗殴,因李某某一方未来到石江车站与被告人文武一方斗殴。被告人文武一方寻找李某某一方未果后,随即驾车返回洞口县城,后前往洞口县城雪峰广场永和豆浆吃夜宵,因永和豆浆地方太小,被告人周某某、周伟朋、葛某某、同案人谭某某等人留在永和豆浆吃夜宵,被告人文武、王汾、同案人周某甲、王某某等人则前往洞口县城新华书店旁的夜宵摊。当晚24时许,李某某一方的人在洞口县城新华书店旁找到了被告人文武一方,李某某一方就开车撞向被告人文武一方的本田奥赛小车(湘E4U6**)和银色东风日产小车,坐银色日产车上的被告人王汾、同案人王某甲、周某甲等人来不及从车尾箱里取出管铩和钢管对抗,便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某一方的一名男子(身份未查实)持枪在银色日产车的右边对着该车后排开了一枪。被告人文武坐着本田小车逃到洞口县政府路段,李某某一方驾车追赶,超车后掉头并撞向被告人文武所乘坐的本田小车。两车对撞后,李某某、被告人文锋等人持管铩、钢管追砍被告人文武、同案人王某某等人,将被告人文武、同案人王某某两人砍伤,其中被告人文武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文武一方的张某见状驾车带着人员前来帮助被告人文武等人,李某某一方人员便逃离现场,同案人张某驾车在洞口县政府门口向李某某一方的人撞去,将李某某一方的陈某某撞倒在地,然后同案人张某、王某某、谭某甲等人持管铩钢管对陈某某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文武一方的人也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武、文锋、周某某、周伟朋、王汾、葛某某、卿某、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卿某乙、文某、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周某戊、李某甲、肖某、邓某某、向某某、傅某某、李某乙、谢某甲、孙某甲、廖某某、叶某某、李某丙、谢某乙、文某甲、孙某乙、文某乙、许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物品照片、截图、住院材料、提取笔录、汽车维修明细表、租车合同、收据、领条;洞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2013年8月3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罗某(已判刑)驾驶车辆在洞口县城雪峰广场西端行驶车辆较快,路边上的行人曾某、刘某甲等人受惊就质问开快车干什么。罗某心怀不满,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同案人刘某乙(已判刑)等人驾驶三台小车带着四把管铩在雪峰广场附近寻找刘某甲等人,在洞口宾馆至洞口协和医院路段拦截到正在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刘某甲、曾某等人,将摩托车逼停,罗某等人持管铩下车将刘某甲、曾某砍倒在地,又将刘某甲带至洞口县花古飞机场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开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曾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罗某、刘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甲、曾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邓某甲、向某甲的证言;洞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同案人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故意伤害因被害人方某某在赌博时欠下同案人肖某甲(已判刑)21万元债务,2014年10月9日,同案人肖某甲打电话向方某某讨要债务时,双方发生口角。同案人肖某甲便纠集被告人王汾同案人薛某某(已判刑)等人持管铩、杀猪刀等凶器,窜至洞口县洞口镇万塘村被害人方某某家中,肖某甲手持杀猪刀将被害人方某某的左手手掌砍伤,被告人王汾、同案人薛某某等人均持管铩欲对被害人方某某实施砍杀,被害人方某某便从其家中后门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肖某甲、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判决书;洞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2年5月2日下午,同案人周伟朋(已判刑)因与被害人杨某甲有经济纠纷,便纠集了被告人周某某、同案人谭某乙(身份未查实)持斧头、柴刀在洞口县石江镇车世界洗车场将被害人杨某甲的左肋、左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甲的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伟朋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人谭某丙的证言;洞口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开设赌场2015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文武伙同同案人周某甲、王某某在本县石江镇文武副食店、村民王某乙家中、村民卿某甲老屋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搞“大吃小”赌博,每局抽水100元不等,其中被告人文武负责抽水,同案人周某甲负责看场子,同案人王某某负责放贷,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文武、同案人周某甲、王某某非法获利10万如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某甲的供述;证人文锋、李某乙、王某丙、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卿某甲、谢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文武、周立、文锋、卿某、周伟朋、周某某、王汾、葛某某、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武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文锋、周伟朋、卿某、周立、葛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汾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且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因对方未赶到致使斗殴未得逞、且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九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文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周述成辩称,被告人周某某在洞口县石江镇中学聚众斗殴不但没有参加,而且是在做被告人文武一方不要斗殴的劝说工作;在洞口县城的斗殴被告人周某某虽然有聚众斗殴的犯意,但被告人文武一方在与李某某一方斗殴时,被告人周某某并没有到斗殴现场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被告人周某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周某某虽然没有参加洞口县城的斗殴,但同日在石江车站的斗殴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参与了,只是李某某方未到斗殴现场,致使斗殴未遂,因此对被告人周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余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武、王汾、周某某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伟朋、周立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文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文锋、葛某某、周伟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武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文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三、被告人周伟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四、被告人王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五、被告人周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六、被告人卿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七、被告人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八、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二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九、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建华审判员 曾晓勋审判员 曾广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桃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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