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朱建敏、胡聚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朱建敏,胡聚才,朱占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7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公司员工。被告朱建敏,男,1955年09月01日生,汉族。被告胡聚才,男,1980年05月16日生,汉族。被告朱占正,男,1972年08月0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朱建敏、胡聚才、朱占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