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万生、瑞昌新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市幸甫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生,瑞昌新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刘万生,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瑞昌新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瑞昌市鸿福雅居*****号。法定代表人:幸甫伦,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刘万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新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瑞昌新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万生案款40287.0元,承担执行费504.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028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瑞昌新饰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育松审判员 余福生审判员 范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