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林江予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林江予制构件厂,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林江予制构件厂,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林江予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市鑫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荣邦华福小区房产进行查封,因暂不宜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