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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林福平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林福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商事登记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平,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6)粤0111民初9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地法院管辖。本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是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且产品是以送货的方式来交付的,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城区齐富路履泰西街15号603,该收货地可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