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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苏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伟,张伟,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594号申请执行人苏伟,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郑新,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作出的(2015)历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伟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伟与被执行人张伟、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历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梦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