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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8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秀兰与臧秀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秀兰,臧秀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807-1号申请人徐秀兰,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臧秀鹏,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8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臧秀鹏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臧秀鹏鲁N2X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