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元盛公司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相堂建、陈守珍、相京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元盛公司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相堂建,陈守珍,相京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97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元盛公司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相堂建、陈守珍、相京友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元盛公司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堂建、陈守珍、相京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6)连港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在外地,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6)连港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王宗其执行员 江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