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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梁振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波,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梁振忠,男,生于1948年3月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振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梁振忠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16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25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谭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