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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安某与新华区某某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新华区某某美食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167号原告:安某。被告:新华区某某美食广场。经营者: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新华区某某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正与被告和解之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262.50元。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侯建伟审判员 王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石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