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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大治与赵勇、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治,赵勇,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89号原告杨大治,男,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男,197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浦发银行安阳分行职工。被告张芳,女,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勇之妻。委托代理人马爱香,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大治诉被告赵勇、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治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治撤回对被告赵勇、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大治负担。审 判 长  吴淑敏审 判 员  祝 昉审 判 员  翟艳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薛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