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02彭国响与朱华丁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响,叶仕英,朱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异8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彭国响,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鲁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智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追加人:叶仕英,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被执行人:朱华丁,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彭国响与朱华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5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华丁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彭国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6)粤03执1802号。执行过程中,彭国响向本院申请追加叶仕英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彭国响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叶仕英为(2016)粤03执18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国响自愿撤回追加叶仕英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彭国响撤回追加叶仕英为本院(2016)粤03执180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二、终结本案执行追加程序。审 判 长 许 绿 叶审 判 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乐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瑞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