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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申请执行张银贵、杨玉美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张银贵,杨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谢黎。被执行人:张银贵,男,汉族,1969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杨玉美,女,汉族,1980年8月7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银贵、杨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