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祁县顺发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祁县顺发实业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清溪路51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缙,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庆,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县顺发实业公司,住所地祁县昭馀镇北环西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渠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祁县顺发实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