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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某2、黄某1等与涂越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2,黄某1,柏传兰,涂越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4127号原告:黄某2,系张树玲之夫。原告:黄某1,系张树玲之子。法定代理人:黄某2,系黄某1之父。原告:柏传兰,系张树玲之母。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梅、程健,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涂越南。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2、黄某1、柏传兰诉被告涂越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2、黄某1、柏传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健,被告涂越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2、黄某1、柏传兰诉称:2016年5月9日8时10分左右,江飞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定远县年孙路青洛至柏岗自南向北行驶至1km+900m处时,与涂越南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同时又于张树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原告亲属张树玲死亡。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164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4320.5元,丧葬费27569.5元,亲属处理交通事故费用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计398310元。要求被告按责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计8649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涂越南辩称:对本案发生的事实无异议,我方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系非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比例应按照8:2的比例划分;原告在江飞处已经获得43.6万元的赔偿,若再要求我方继续承担将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标准过高,部分无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8时10分左右,江飞驾驶号牌为皖F×××××小型轿车,沿定远县年孙路青洛至柏岗路××向北行驶,行驶至青洛至柏岗1KM+900M处,与涂越南驾驶自北向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同时又与张树玲驾驶自北向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损坏,涂越南受伤,张树玲现场死亡。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涂越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树玲无责任。江飞已与张树玲亲属就张树玲死亡达成赔偿协议。再查明:受害人张树玲,系农业家庭户。受害人张树玲有被抚养人其母亲柏传兰和子黄某1,柏传兰共有抚养人张树玲、张树松、张树敏三人,黄某1另有抚养人其父亲黄某2。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江飞驾驶车辆与涂越南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同时又与张树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损坏、涂越南受伤,张树玲现场死亡。定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即江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涂越南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树玲无责任,江飞和涂越南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可按8︰2的比例承担。对被告辩称原告已从江飞处获得赔偿,江飞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原、被告举证质情况,核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280740.5元(216420元+50858元+13462.5元)。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受害人张树玲出生于,系农业家庭户,赔偿期限为20年,故其死亡赔偿金为10821元/年×20年=216420元;受害人张树玲尚有母亲柏传兰和子黄某需抚养,柏传兰抚养费为8975元/人·年×(20-3)年÷3人=50858元,黄某1抚养费为8975元/人·年×(18-15)年÷2人=13462.5元;2、丧葬费27569.5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主张不高于我省上一年度标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3、亲属处理事故费用5000元。原告及相关人员为处理本起交通事故及周兆英的丧葬事宜客观存在交通、误工、住宿费的损失,原告主张1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500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本起事故致使原告亲属张树玲死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涂越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主张8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6000元。原告的上述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事故费用,计313310元(280740.5元+27569.5元+5000元),扣除江飞应在交强险内承担的110000元后,下剩款203310元由被告涂越南赔偿40662元(203310元×20%),另被告涂越南还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综上,涂越南共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662元(40662+1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越南赔偿原告黄某2、黄某1、柏传兰各项损失566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负担338元,被告涂越南负担6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雅珺附1、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附2、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