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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程术梅、肖某1等与肖承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术梅,肖某1,肖某2,肖厚万,肖承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22民初1519���原告程术梅,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系死者肖承敏妻子。原告肖某1。原告肖某2。上述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程术梅,系原告肖某1、肖某2母亲。原告肖厚万,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系死者肖承敏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术梅,系原告肖厚万儿媳(特别授权)。被告肖承亿,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系赣B×××××号车实际车主。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肖承亿赔偿原告程术梅、肖某1、肖某2、肖厚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肖承敏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200000元;该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上述款项每半年支付一次;二、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30元(缓交),由被告肖承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君红代理审判员  林晶晶代理审判员  梁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