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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黄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黄友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65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负责人江宇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月,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黄友松,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黄友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1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黄友松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友松的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朱灵锋人民陪审员  宋道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旻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