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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许萍与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萍,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许萍,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许丽,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许萍与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萍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丽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其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萍与被执行人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3民初9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许丽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