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赖宗文与柴永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宗文,柴永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960号原告赖宗文,男,汉族。被告柴永前,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宗文与被告柴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宗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赖宗文负担。审判长 廖 海审判员 冉开英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