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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9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诉李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李嘉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9577号原告: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广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誉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平,女,1948年6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澜(李嘉平之子),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无业。原告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阳盛锋公司)与被告李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阳盛锋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王誉洁、被告李嘉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阳盛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自200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2014元、欠付的垃圾清运费360元及违约金2237.40元。以上共计24611.4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里小区18号楼房屋、附属物所有权人。被告承租了万泉寺南里小区18号楼2门102号房屋。被告在承租该房屋期间,拒绝向原告交纳房屋租赁费、垃圾清运费等应交纳的费用共计24611.40元。被告李嘉平辩称,对于原告主张的所欠租金数额不认可,从2001年到2015年12月31日我都没交租金,每月租金应该是59.35元,原告是按122.3元算的。垃圾清运费没有异议,违约金不承担。且我欠的是兴隆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跟原告没有关系。我这么久��交费就是因为对价格有异议,且原告不给我办房产证,他卖的时候我没钱,我要求购买,他不卖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0年6月15日,北京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李嘉平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李嘉平承租位于丰台区万泉寺南里小区18号楼2门102号房屋,房屋租金1999年始月租金59.35元,自2000年始月租金为122.3元,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嘉平未支付自200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22014元、垃圾清运费360元,中阳盛锋公司要求其交纳房屋租金及垃圾清运费并无不当,应予支持。2000年10月27日,北京市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5月12日,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万泉寺南里小区整体移交的说明》,写���:“我公司原系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小区房屋的管理人,并由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重办会(2008)8号文件精神,北京中阳盛峰投资管理公司被确定为万泉寺南里小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房屋亦归北京中阳盛峰投资管理公司所有。2013年7月,我公司及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向北京中阳盛峰投资管理公司移交了万泉寺南里小区内所有房屋。万泉寺南里小区居民原欠我公司及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的所有费用,均由北京中阳盛峰投资管理公司追偿”。本院认为: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和李嘉平之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应保证李嘉平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李嘉平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现北京兴隆置业有限公司表示万泉寺南里小区居民原欠的所有费用,均由中阳盛锋公司负责追偿,故李嘉平应向中阳盛锋公司支付房屋租金。双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自2000年以后按月租金122.3元交纳,故对于李嘉平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双方并未约定交纳租金的时间,故对中阳盛锋公司要求李嘉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嘉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二OO一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房屋租金二万二千零一十四元,垃圾清运费三百六十元。二、驳回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八元,由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李嘉平负担一百八十三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立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