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井华与金素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井华,金素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4973号原告:邱井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原青,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素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井华与被告金素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邱井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井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井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邱井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