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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栗保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栗保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649号罪犯栗保民,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保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邯市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53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栗保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6)邯市检减意第550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栗保民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提请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栗保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另查明,罪犯栗保民一年来的狱内消费金额为3519.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狱内消费情况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栗保民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栗保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栗保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万举审判员  申 强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