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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丽霞与陈德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霞,陈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霞,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陈德怀,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关于张丽霞与陈德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丽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德怀。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德怀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自  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  冬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腾毕力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