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与沈丁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沈丁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7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迎宾大道德华花园*号楼首层第1-1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5520852H。负责人:谭伟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华,该行员工。被告:沈丁兰,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与被告沈丁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承诺分期偿还信用卡本金和利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支行负担。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赵静欣审判员 邵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钰琼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