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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魏立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魏立红,王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412号原告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渊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魏立红。第三人王萍。原告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立红、第三人王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立红、第三人王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立红、第三人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天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