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饶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饶江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377号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鹤,该公司员工。被告:饶江林。本院在审理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饶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