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刑更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渊灏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渊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73号罪犯王渊灏,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猗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二日作出(2010)运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渊灏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2026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2014年7月被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王渊灏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渊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0月、2015年7月、2016年6月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2月、2016年6月(二次)共获监狱嘉奖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嘉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渊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渊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不变(已缴纳一万一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