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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徐红岩、徐春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徐红岩,徐春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盟科观邸A1栋1号。法定代表人:郑威,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徐红岩,女,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春岩,女,196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红岩、徐春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62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2578元,公告费200元,执行费18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已经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春岩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和徐春岩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因该房有贷款,暂不予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