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财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放与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述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放,兰飞,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述国,李朝友,刘娟,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49号申请人刘放,男,汉族,1959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周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龙,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飞,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被申请人刘述国,男,汉族,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李朝友,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刘娟,女,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放与被告兰飞、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述国、李朝友、刘娟、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758-1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兰飞、重庆煜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述国、李朝友、刘娟、重庆聚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和担保物的查封冻结。现申请人刘放申请撤回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放提出的撤回解除被保全财产和担保物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