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统诉郑恩会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统,郑恩会,易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54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统,男,l989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桑固乡。2008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2016年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恩会,男,1991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2014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易欣,男,l986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2013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统、郑恩会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统、易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郑恩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易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刘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统、原审被告人郑恩会犯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刘统、原审被告人易欣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统撤回上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星代理审判员 陈 兵审 判 员 王晓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查鸿翔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