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韩小丽申请执行龙焱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丽,龙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小丽,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龙焱,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小丽与龙焱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龙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焱立即履行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小丽借款本金88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22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龙焱之夫涂军在桂果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3000元用于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韩小丽借款本金88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22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以(2016)黔0524执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7年10月起,每月提取涂军工资收入3000元用以履行以上义务,因该协议履行时间过长,且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