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百让与被执行人韩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百让,韩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6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百让,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乡。被执行人韩志杰,男,汉族,农民,住宁县焦村乡,现住址不详。李百让与韩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韩志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百让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韩志杰给付案件款651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志杰的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韩志杰无车辆、住房及工商登记信息。经调查,韩志杰外出多年,至今无可循地址。执行中查得韩志杰在农行石河子市炮台镇支行有5000元存款,在委托当地法院执行期间该款被支取,另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志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百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志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百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张鸿鹏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