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6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宝陆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陆x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北京宝陆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陆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6204号申请执行人:姜x(×××),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宝陆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法定代表人:陆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陆x,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姜x与北京宝陆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陆通公司)、陆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姜x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陆通公司、陆x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本金30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宝陆通公司、陆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宝陆通公司、陆x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宝陆通公司银行开户信息1个,陆x银行开户信息5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姜x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宝陆通公司、陆x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宝陆通公司、陆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姜x申请执行的案款共计300000元以及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宝陆通公司、陆x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