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桑素娥、张静与吴兵、林家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素娥,张静,吴兵,林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桑素娥,女,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吴兵,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林家勇,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素娥、张静与被执行人林家勇、吴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兵的银行存款478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9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